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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料网 黑料网 违纪处分规定

时间:2020-03-02 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黑料网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保障黑料网 身心健康,教育广大黑料网 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促进黑料网 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黑料网 黑料网 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黑料网 章程》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精神,结合黑料网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黑料网 包括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黑料网 (以下称黑料网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黑料网 、港澳台侨黑料网 、留黑料网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黑料网 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黑料网 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黑料网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存在违法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黑料网 ,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黑料网 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黑料网 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黑料网 违纪处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黑料网 违法、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同时保障黑料网 的申诉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黑料网 触犯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等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

(二)属恶意报复行为;

(三)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制造障碍,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四)在校期间已受到过处分;

(五)对有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七)涉外活动违纪;

(八)群体违纪的组织、策划者;

(九)酒后滋事的;

(十)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处分:

(一)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认定有自首情节;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且属初犯;

(四)其他应予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黑料网 ,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处分期限内受处分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不得被评选或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岗位;

(二)享受黑料网 奖助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

(三)受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黑料网 ,毕业前未解除者,不授予相应学位;

(四)开除学籍的黑料网 ,由黑料网 发给学习证明,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黑料网 处分一般设置12个月期限(毕业当年因违纪所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到期可按黑料网 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十一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一般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黑料网 ,由黑料网 所在黑料网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无其它违纪行为,留校察看期满后自行结束留校察看期,并可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结束其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黑料网 毕业当年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对其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屡次违纪且已受到违纪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黑料网 ,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离开黑料网 ,经工作人员劝说,逾期仍拒不离校者,由宿舍管理部门、保卫部门会同黑料网 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黑料网 所在黑料网等其他部门强制执行。若对处分有异议的,在申诉期间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对同时违反多项规定者,分别裁定,按裁定的最高一级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为止。

第十五条 黑料网 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给予处分的,应由黑料网 所在黑料网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被黑料网两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毕业生未办理离校手续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纪律处分。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暂未离校有违纪行为者,黑料网 暂缓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将违纪行为通报用人单位;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类似条文给予处分,并报黑料网 备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 黑料网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七条黑料网 凡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者:

(一)非法集会、游行、静坐、罢课、示威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观看、收听、传播、隐匿非法宣传品,浏览非法网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非法宣传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造谣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出版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黑料网 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黑料网 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黑料网 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组织、参与邪教、非法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教唆、诱骗他人违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在校内从事任何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相应处分。

(十三)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黑料网 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过失损坏公共设施、教学设备、公寓家具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对损坏公物程度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财产和公共设施,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黑料网 集会、报告、演出等集体活动或课堂、食堂、浴室、宿舍等公共场所不讲公德、不守纪律、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滋事扰乱秩序,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经商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九)酗酒或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黑料网 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带入公共场所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校园、教室、公寓等管理规定随意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商品广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在校园、教室、公寓等内乱涂、乱画、乱写、乱刻,破坏环境,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公开在校外发布、宣传、捏造破坏黑料网 形象的言论,影响校园秩序,影响黑料网 发展,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对非家庭经济贫困而恶意不缴纳学费的黑料网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黑料网 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黑料网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虽未参加违纪事件,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有意袒护、包庇、提供伪证或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向黑料网 施加压力,干扰调查处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一)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含10学时,以下同);

(二)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校期间,因旷课行为两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者,旷课一天均按旷课6学时计算;

(七)凡黑料网 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离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条为严格考场纪律,严肃考风考纪,对违反黑料网 考试管理的违纪、作弊行为的,根据黑料网 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正当防卫除外):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打人或有意动用器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策划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主谋、积极参与者及其他情节极为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一般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于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按有关规定,负担对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十)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两次以上偷窃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比照偷窃行为加重处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帐号或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弄虚作假,骗取黑料网 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故意制作、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攻击、侵入国家等公共、个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复制、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使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口令、密码、IP地址或邮件地址,盗用他人账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七)利用网络捏造事实,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国家、黑料网 关于网络管理及使用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社会公共道德、黑料网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尊重黑料网 的教职员工,有谩骂、侮辱或者诽谤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奖励、救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撤销已获得的荣誉,追缴奖励、救济;

(五)性骚扰或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非法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过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窥视、滋扰、举止猥亵、语言下流等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观看、播放、传阅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图书制品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在黑料网 教学、办公、生活区域或公共设施处涂写、刻画淫秽文字、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其他有损大黑料网 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吸食、教唆他人吸食、买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组织参与打麻将、赌博或提供打麻将、赌博器具、场地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现场观看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聚众赌博或多次参与打麻将、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打麻将、赌博器具、场地或容留他人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由打麻将、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

1. 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泄露国家机密、黑料网 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八)撕剪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书刊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投放有毒、有害或其他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黑料网 宿舍管理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章使用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烙铁、电吹风、电热毯等)或者私拉乱接电源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点燃蜡烛、焚烧物品,制造火源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于虽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违章大功率电器,确属购买者或旁观不及时制止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故意损毁黑料网 公寓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因违反规定造成火险、火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擅自留宿他人,私自转让,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在黑料网 宿舍内豢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扰乱宿舍公共秩序,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违反作息制度,扰乱他人休息,不听从值班人员劝告,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九)未经黑料网 同意,擅自在校外住宿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和执行

第二十九条 黑料网 工作部(处)为本、专科(高职)黑料网 违纪处分(除考试违纪、作弊之外)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本、专科(高职)黑料网 涉及学籍、考试违纪、作弊、学术不端的处分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和管理。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对研究生违纪处分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三十条给予黑料网 的违纪处分必须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一)违纪处分应有违纪黑料网 的书面检查,如果违纪者拒不写出书面检查,可根据事实、证据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黑料网 的违纪行为,应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

(三)黑料网 违纪事实查清后,黑料网 所属黑料网应在15日内提出处分意见,上报黑料网 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四)处分建议部门在对黑料网 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黑料网 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黑料网 在被告知将被纪律处分之日起3日内,向处分建议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逾期未提出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黑料网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黑料网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黑料网 所在黑料网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提出处分意见,黑料网 工作负责人签字,并附违纪处分材料,将处分意见送校黑料网 工作部(处)复核备案;

(二)给予黑料网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黑料网 所在黑料网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黑料网 工作负责人签字,并附违纪处分材料,上报校黑料网 工作部(处),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

(三)给予黑料网 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黑料网 所在黑料网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黑料网 工作负责人签字,并附违纪处分材料,报校黑料网 工作部(处)复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四)黑料网 因考试作弊而受到纪律处分的,由组织考试的单位提供处分材料,提出处分建议,并由组织考试的单位按相关处分的审批程序进行;

(五)黑料网 因违反国家和黑料网 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或其他处理以后,将查实情况以书面材料转到黑料网 所属黑料网,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六)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违纪黑料网 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黑料网 所属黑料网,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七)给予研究生纪律处分的,由违纪黑料网 所在黑料网提出处理意见,报校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八)黑料网 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黑料网 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请保卫部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黑料网 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黑料网 所在黑料网及黑料网 工作部(处),由黑料网 所在黑料网按规定程序处理;

(九)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黑料网 违纪事件,可提请保卫部门或派出所调查。保卫部门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调查结果书面移交黑料网 所在黑料网及黑料网 工作部(处),由黑料网 所在黑料网和黑料网 工作部(处)按规定程序处理;

(十)跨黑料网的黑料网 违纪事件,由黑料网 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牵头,召集黑料网 所属黑料网的黑料网 工作负责人,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黑料网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意见,按规定程序呈报处理;

(十一)特殊情况可由黑料网 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十二)对黑料网 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黑料网 审批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上报的黑料网 违纪处理意见书写格式应严格认真,统一规范。对黑料网 作出处分,黑料网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黑料网 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黑料网 的处分决定书一律由黑料网 统一按规定程序签发、印制。

第三十三条处分决定作出后,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黑料网 可对违纪黑料网 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送达给黑料网 本人同时送交黑料网 所在黑料网,存入黑料网 档案,不得撤除。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书,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依此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黑料网 本人。黑料网 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黑料网 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黑料网 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是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黑料网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黑料网 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况的黑料网 违纪处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一)黑料网 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积极改正,表现较好的;

(二)自受处分之日起,处分期限满后(处分期限详见本规定第二章第十条),3个月内可申请解除处分,超过期限将不再受理;

(三)由受处分黑料网 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黑料网 工作负责人签字并附本人材料及辅导员、导师、班级意见,由黑料网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经黑料网 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核,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解除处分决定书一律由黑料网 统一按规定程序签发、印制,并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并归入黑料网 档案。

第三十五条下列情况的黑料网 违纪处分,不予解除:

(一)凡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或盗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受到处分的;

(二)因使用违章电器等重大危害公寓安全受到违纪处分的,原则上不予解除;毕业前确实表现良好的,可予以解除。

第三十对于凡解除处分后,又重新发生违纪行为者,对新的违纪行为进行加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黑料网 申诉根据黑料网 黑料网 申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中所涉及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涉及的“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黑料网 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黑料网 其他规定与本规定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黑料网 黑料网 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